商標異議與無效宣告是商標法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它們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的區(qū)別。以下是對這兩者的詳細比較:
一、針對的對象不同
商標異議:針對的是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的商標,這些商標尚未完成注冊程序,仍處于“初步審定公告”階段。
無效宣告:針對的是已經完成注冊程序的商標,即已經獲得商標注冊證的商標。
二、提出的時間不同
商標異議:需要在商標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后的三個月內提出,時間相對較短。
無效宣告:
* 以缺乏顯著性、不良影響、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絕對理由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可以在商標注冊后的任何時間提出,無時間限制。
* 以搶注、商標近似、字號權等相對理由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則需要在商標注冊后的五年內提出。對于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且對方具有惡意的情況,則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三、審查的機構不同
商標異議: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進行審理。
無效宣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審理。商標無效宣告過程中,被申請人答辯后有質證環(huán)節(jié)。
四、審理的程序與救濟途徑不同
商標異議:
* 異議人的請求若未被支持,相關商標將予以核準注冊,后續(xù)可通過商標無效宣告程序進行救濟。
* 異議人的請求若予以支持,則被異議人可提起不予注冊復審,后續(xù)還可通過訴訟方式救濟。
無效宣告:
* 無論無效宣告的請求是否被支持,雙方當事人均可通過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
五、實質與內容不同
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fā)生異議。
商標無效宣告:這一制度旨在維護商標注冊的合法性和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防止惡意搶注和濫用商標權。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綜上所述,商標異議與無效宣告在針對的對象、提出的時間、審查的機構、審理的程序與救濟途徑以及實質與內容等方面均存在明顯的區(qū)別。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