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的撤銷,具體有哪些理由?撤銷商標的后果又是什么呢?贏在威客網(wǎng)小編把整理好的商標撤銷有什么理由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撤銷有什么理由
撤銷注冊商標的理由有哪些?
商標所有人發(fā)生以下情況,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局有權撤銷其已注冊的商標。
撤銷注冊商標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非法銷售和印制商標標識的。
第二、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第三、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第四、 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
第五、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第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備案的。
第七、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除此之外,對有爭議的注冊商標和注冊不當?shù)纳虡?,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商標法,作出撤銷的終局裁定。
撤銷注冊商標的終局裁定 對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商標局應當以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撤銷注冊商標的后果是什么?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fā)還,或者重新核發(fā)《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無效的事由
依據(jù)我國《商標法》第41條的規(guī)定,無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標注冊的絕對要件
依據(jù)《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于欠缺可注冊的絕對條件的注冊商標,商標局可以主動依職權宣告無效,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本規(guī)定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保留。可借鑒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將其中“欺騙手段”明確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例如,自然人偽造經(jīng)營資格文件申請注冊商標。
(二)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商標權的。即《商標法》第43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條例》第29條中“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和“注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在先申請但尚處于駁回復審、異議程序而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范圍之外,不利于對在先申請商標權利的保護?!贝舜涡薷纳虡朔☉斮x予在先申請商標所有人提出爭議的程序性權利。對基于在先申請商標權利提出爭議的案件,應當?shù)鹊今g回、異議案件有了終局結果之后再進行實質審理。否則,就會出現(xiàn)在先申請商標被駁回或者撤銷初步審定,而在后申請并獲得注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局面,不利于對在后申請人的保護。
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的。即《商標法》第31條前段規(guī)定的“中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yè)性范圍。而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一審、司法兩審)或者四審(如果經(jīng)過異議程序)才能終審”,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可以考慮對申請注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的,實行司法程序優(yōu)先,可作如下規(guī)定:申請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jīng)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注冊無效。商標局據(jù)此駁回和宣告無效是執(zhí)行生效判決,而不再經(jīng)過無效宣告程序,申請人或者注冊人也不得提起訴訟。
(三)違反誠實工商業(yè)習慣的
任何人申請注冊商標違反誠實工商業(yè)習慣,侵害他人競爭法上的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jù)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
l、侵害馳名商標權益的。即《商標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條巾“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只是手段,“容易導致混淆”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是結果,只要產(chǎn)生此種結果就應當予以制止,而不應考慮手段。此種結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復制、摹仿和翻譯”等手段本身就已經(jīng)足以說明注冊入主觀上具有惡意。但是,第41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jù)本規(guī)定提出爭議,不僅要證明爭議商標注冊人采取了第13條規(guī)定的手段,還要證明注冊人的主觀惡意,顯然不盡合理。因此,本文建議刪除對手段的描述,修改為“……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未(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未經(jīng)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我國法的規(guī)定與《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有三點明顯差異:第一,用語不同?!栋屠韫s》使用于“商標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國法與之對應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這一用語在實踐中發(fā)生了本不應有的歧義?!钡诙Wo方法不同。我國法只規(guī)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約》不僅賦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和撤銷注冊的權利,還可以在成員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請求將該項注冊轉讓給自己。第三,沒有除外規(guī)定?!栋屠韫s》規(guī)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正當?shù)某猓覈▌t沒有類似規(guī)定。因此,可參照《巴黎公繃的規(guī)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標志而誤導公眾的。即《商標法》第16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本規(guī)定對于保護尚未注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具有重要作用,應予保留。對于已經(jīng)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加以保護。
4、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31條后段規(guī)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謂一定影響,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既包括從未注冊的商標,也包括沒有續(xù)展注冊但仍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與《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相比,此類商標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注冊,并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該商標未經(jīng)無效宣告前,搶注入還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全面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應當賦予其繼續(xù)使用(不受被訴侵權之擾)、禁止搶注人使用(制止搶注人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注冊(商標權歸屬于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根據(jù)《商標審理標準》的解釋,《商標法》第4l條第—款中“其他不正當注冊行為”是指“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但是,有關此種解釋目前實務界所存在的分歧,應當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