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邀請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這種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允許招標人向有限數(shù)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而不必發(fā)布招標公告。因此,邀請招標可以節(jié)約招標投標費用提高效率。按照國內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情況比較了解。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一是招標項目的技術新而且復雜或專業(yè)性很強,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中選擇;二是招標項目本身的價值低,招標人只能通過限制投標人數(shù)來達到節(jié)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請招標是允許采用的,而且在實際中有其較大的適用性。
但是,在邀請招標中,招標人有可能故意邀請一些不符合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其內定中標人的陪襯,搞假招標。為了防止這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應當對邀請招標的對象所具備的條件作出限定,即: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不少于家;而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資信良好,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前者是對邀請投標范圍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證適當程度的競爭性;后者是對投標人資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標人對此還可以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投標人是否達到這方面的要求。為了保證邀請招標適當程度的競爭性,除潛在招標人有限外,招標人應邀請盡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以確保有效的競爭。
投標邀請書與招標公告一樣,是向作為供應商或承包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出的關于招標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標邀請書必須載明必要的招標信息,使供應商或承包宣揚 招標的條件是否為他們所接受,并了解如何參與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內容,只是最起碼的規(guī)定,因而并不排除招標人增補他認為適宜的其他資料,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費,支付招標文件費用的貨幣和方式,招標文件所用的語言,希望或要求供應貨物的時間或工程竣工的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表,等等。